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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泳申请宋宝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泳,宋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15号申请执行人王泳。被执行人宋宝贵。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王泳申请宋宝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0079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宋宝贵应支付申请人王泳案款97300.0元,承担执行费1350.0元。现因被执行人宋宝贵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吉0502执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