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泳申请宋宝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泳,宋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15号申请执行人王泳。被执行人宋宝贵。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王泳申请宋宝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0079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宋宝贵应支付申请人王泳案款97300.0元,承担执行费1350.0元。现因被执行人宋宝贵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吉0502执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