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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催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皇利达(福建)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皇利达(福建)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催字第40号申请人皇利达(福建)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施乾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林莎莎。申请人皇利达(福建)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0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10005124249854、出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为石狮市木林森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石狮迈吉制衣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泉州分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14日、到期日期为2016年3月1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皇利达(福建)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慧颖审 判 员  黄三鑫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蒋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