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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俊丽与被执行人秦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丽,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5号申请执行人:杨俊丽,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秦成,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俊丽与被执行人秦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婚生女秦梦娇不愿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113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恢复执行事由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 判 长  应学华代理审判员  李立冬代理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贵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