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福兴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高达工贸有限公司、洪美华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福兴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高达工贸有限公司,洪美华,甄龙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1552号原告天津市福兴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镇欢坨村。法定代表人孙克美,董事长。被告天津开发区高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欣园新村22号五层。法定代表人洪美华,董事长。被告洪美华。被告甄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福兴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开发区高达工贸有限公司、洪美华、甄龙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天津市福兴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天津市福兴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