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少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苗某与程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甲,程某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少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苗某甲。法定代理人苗某乙,居民。委托代理人周辉、李亚飞,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甲诉被告程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尹苏杰审 判 员 许莺歌人民陪审员 朱俊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方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