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少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苗某与程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甲,程某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少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苗某甲。法定代理人苗某乙,居民。委托代理人周辉、李亚飞,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甲诉被告程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尹苏杰审 判 员  许莺歌人民陪审员  朱俊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方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