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魏晶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晶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317号原告: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广珠,该公司职员。被告:魏晶波,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晶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宏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