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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张利与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0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张利。被执行人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城市旺点大厦B座901室。法定代表人刘颉放。本院在执行张利与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安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慧芳审判员  康 伟审判员  马伟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维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