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6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丹诉被告塔布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丹,塔布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179号原告山丹,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塔布那,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本院受理原告山丹诉被告塔布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丹负担。审判员 宝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图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