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祝光荣与陈丽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光荣,陈丽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461号原告祝光荣。被告陈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光荣诉被告陈丽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光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裴晓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