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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与周龙兴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周龙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执22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屈国强。委托代理人马俊林,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周龙兴,系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阿瓦山寨风情食府的经营者。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与周龙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仲裁字(2015)第12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785元及利息,强制被执行人停止使用申请人的商标、商号、招牌、标志;强制被执行人摘除其店面建筑物、设备、用品上有关申请人公司的商标、商号等标牌、标志。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在昆山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仲裁字(2015)第124号裁决一案由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 锋执行员 陈 琳执行员 刘 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伟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