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翟元德诉被告翟元臣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元德,翟元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65号原告翟元德,男,1954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翟元臣,男,1955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北京,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元德诉被告翟元臣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元德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元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翟元德负担。审 判 长 李俊永审 判 员 余方海代理审判员 王志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亚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