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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义国与王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义国,王攀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389号原告黄义国。被告王攀。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义国与被告王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清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安郁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