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义国与王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义国,王攀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389号原告黄义国。被告王攀。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义国与被告王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清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安郁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