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亮与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731号原告:王亮,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华银萍,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诉被告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亮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亮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收取),由王亮负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