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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0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朱兴根与上海贵融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0915号原告朱兴根,男,195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王兴华,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赟,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贵融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朱兴根与被告上海贵融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公告送达,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兴根的委托代理人王兴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贵融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兴根诉称,2011年3月,原被告签订临时聘用退休人员协议,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从事门卫工作。2015年3月,被告通知原告回家休息,等待上班通知,原告实际工作至3月21日。后原告得知被告已不再继续经营,相关设备正在搬离,但原告始终未得到通知。故原告于2015年8月通知被告终止劳务关系,被告发放原告工资至2015年2月。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3月的劳动报酬人民币2,020元。被告上海贵融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退休人员。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临时聘用退休人员协议,约定原告在门卫工作,期间为2011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被告每月18日发放原告上月工资,原告工资由基本工资加奖金组成,基本工资为当年最低工资等内容。原告实际工作至2015年3月20日。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临时聘用退休人员协议、银行明细、快递单、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明并均经庭审质证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劳务关系真实有效,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报酬。本案中,原告实际工作至2015年3月20日,但被告未发放2015年3月1日至同月20日的工资,显属不当;但原告计算的金额有误,经核算,被告应当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计1,377.27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贵融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兴根报酬1,377.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 蓉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康健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