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3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周红艳与黄明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3民初427号原告周某某,女,住湖南省常德市。委托代理人张某,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黄某某,男,住湖南省常德市。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建军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洪涛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2011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1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黄某。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婚后性格暴躁,对家庭没有责任感,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从2015年初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5年6月24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常鼎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但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没有和好的可能,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如何承担由法院依法判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2本,拟证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公民信息全项查询记录1份,拟证原、被告婚生子的基本情况;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5)常鼎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1份,拟证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黄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黄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举证及陈述的有关情况,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为有权机关所出具,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2009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11日生育一名男孩,取名黄某。原、被告婚后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另查明,原告周某某曾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常鼎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应以当事人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为标准,如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否则应不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洪涛附判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