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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勇与被执行人谭永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南法执字第233号刘勇、谭永强:本院执行的刘勇申请谭永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谭永强自动履行,执行金额210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