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勇与被执行人谭永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南法执字第233号刘勇、谭永强:本院执行的刘勇申请谭永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谭永强自动履行,执行金额210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