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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4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昊杰与陈朝煌、林丽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昊杰,陈朝煌,林丽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4437号原告陈昊杰,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朱永闽,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朝煌,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丽纯,女,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昊杰与被告陈朝煌、林丽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拟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昊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昊杰负担。审 判 员  朱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黄宇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