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4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昊杰与陈朝煌、林丽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昊杰,陈朝煌,林丽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4437号原告陈昊杰,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朱永闽,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朝煌,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丽纯,女,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昊杰与被告陈朝煌、林丽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拟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昊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昊杰负担。审 判 员 朱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黄宇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