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京文与诸城市三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京文,诸城市三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82号原告王京文。被告诸城市三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孙家沙岭村(大业金属旁边)。本院在受理原告王京文与被告诸城市三力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要求延期提供证据,本案在简易程序审限内难以审结,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邓 涛审 判 员 李翰林人民陪审员 管清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