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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民初959号原告朱某。被告周某甲。原告朱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文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年××月初六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乙。自结婚以来,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因琐事争吵,且被告经常在外赌嫖,还输了好多钱,没有就找原告要,原告不给,就骂原告,还经常动手打原告,有一次,被告把原告手绑起来,把原告头按到水缸里,说是给原告清醒清醒。原告在被告家实在呆不下去了,没有办法考虑到自身安全,2008年起,原告就外出到浙江缙云县壶镇打工,原、被告就此分居两地生活,现已分居近7年了。为此,原告已经对被告心灰意冷,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认为必须尽早结束这样的婚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周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一直在外,原告每年都在寻找,但一直没有找到被告,以前是原告不对,但其可以改过自新,希望原告回来过日子,为了孩子着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1994农历九月初六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乙,已成年。××××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于2016年2月3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生育一子后才登记结婚,且双方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可以认定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原告诉称,被告经常在外赌嫖,经常争吵、打架,但经本院调查,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实质性的矛盾,只是因为双方的性格不和,致使夫妻感情出现不和。原告离家出走后,被告去过原告老家贵州、打工地浙江等地寻找,一直没有原告信息,对此原告也是知情的,且被告表示只要原告能够回家共同生活,其愿意改过自新。由此可见,被告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谅解,在一起共同生活。多考虑孩子的特殊情况等因素,尽快回家共同生活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并和好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未到达婚姻法规定的感情完全破裂的条件,故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分理处,帐号:11×××61)审判员  赵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红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