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湖北迪峰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封迪尔空分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迪峰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迪尔空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21号原告湖北迪峰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268号。法定代表人伍佳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亚、张苗,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封迪尔空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汴东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何保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涛、刘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迪峰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迪尔空分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迪峰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迪峰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湖北迪峰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光华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人民陪审员 张玉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汤东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