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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周翠芳与芮宁生、许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翠芳,芮宁生,许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352号原告:周翠芳,女,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芮宁生,男,195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许先军,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翠芳诉被告芮宁生、许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翠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翠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170元,由原告周翠芳负担2585元,被告芮宁生、许先军共同负担2585元。审 判 长  丁慧艳审 判 员  周胜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汪俊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