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2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潘某甲诉潘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2民初38号原告:潘某甲,女,1980年2月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住黄平县。委托代理人:吴小和,黄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乙,男,1968年7月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住黄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甲诉被告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4月5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在本院确定开庭时间到来时,原告潘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前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潘某甲负担。审判员 袁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