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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10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业芝申请执行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业芝,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026-1号申请执行人王业芝,女,汉族,1967年11月23日生,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49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款本金40764.49元、诉讼费1332元、执行费531元,总计42627.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764.49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42627.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764.49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