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菲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龙涎仓储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菲腾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龙涎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52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菲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嬿,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龙涎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张桂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闽0703民初799、80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龙涎仓储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重庆龙涎仓储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江津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路北侧1幢第一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3房地证某某字第某某013号)。二、查封被执行人重庆龙涎仓储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江津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路北侧1幢第二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3房地证某某字第某某164号)。三、查封被执行人重庆龙涎仓储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江津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路北侧1幢第三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3房地证某某字第某某169号)。四、查封被执行人重庆龙涎仓储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江津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路北侧1幢第四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3房地证某某字第某某330号)。五、查封被执行人重庆龙涎仓储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江津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路北侧1幢第五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3房地证某某字第某某175号)。六、查封被执行人重庆龙涎仓储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江津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路北侧1幢第六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3房地证某某字第某某328号)。七、查封被执行人重庆龙涎仓储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江津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路北侧2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3房地证某某字第某某219号)。八、查封被执行人重庆龙涎仓储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江津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路北侧3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3房地证某某字第某某063号)。九、查封被执行人重庆龙涎仓储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江津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路北侧5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3房地证某某字第某某001号)。十、查封被执行人重庆鼎鑫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现变更为重庆龙涎仓储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江津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路北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3房地证某某字第某某367号)。十一、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十二、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启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正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