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贺小平、叶玲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贺小平,叶玲芬,邱冬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1936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金时江。委托代理人王梓妍(特别授权代理)。该银行员工。被告贺小平。被告叶玲芬。被告邱冬芳。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贺小平、叶玲芬、邱冬芳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