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5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俊诉被告杨伟全、沈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杨伟全,沈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155号原告王俊。被告杨伟全。被告沈效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诉被告杨伟全、沈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王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昭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尹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