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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499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温权发与黎梅青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权发,黎梅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499之1号申请执行人温权发。被执行人黎梅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38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黎梅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和申请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黎梅青在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木信用社帐号92×××38、92×××28账户内的存款各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其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