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499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温权发与黎梅青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权发,黎梅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499之1号申请执行人温权发。被执行人黎梅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38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黎梅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和申请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黎梅青在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木信用社帐号92×××38、92×××28账户内的存款各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其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