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全虎与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执异5号案外人:苏天莲,女,汉族,生于1964年8月11日,住四川省丹棱县。申请执行人:李全虎,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镇旭光村。法定代表人:张俊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焉城镇迎春北路248号。法定代表人:祝国蓉,董事长。被执行人:祝国蓉,女,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张俊文,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谢杨,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张艺,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冯生洪,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冯琳茹,女,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李全虎申请执行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祝国蓉、张俊文、谢杨、张艺、冯生洪、冯琳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苏天莲于2016年1月25日对本院在执行中查封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于2016年3月16日以本院的查封属于轮候查封,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已向首轮查封的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异议所针对的标的物的首轮查封属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本院的查封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天莲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红兵审判员 戴豫州审判员 王永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汪梦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