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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赵云章与赵后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章,赵后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671号原告赵云章。委托代理人齐秀利,青州黄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后富。原告赵云章诉被告赵后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云章委托代理人齐秀利,被告赵后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云章诉称,2015年10月12日7时30分左右,赵后富驾驶鲁G***9Z轻型货车沿青州范公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泰华城东时,与沿事故路段由南向北过马路的赵云章驾驶的人力三轮清洁车发生事故,致赵云章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赵后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云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来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21076.9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后富辩称,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2日7时30分左右,赵后富驾驶鲁G***9Z轻型货车沿青州范公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泰华城东时,与沿事故路段由南向北过马路的赵云章驾驶的人力三轮清洁车发生事故,致赵云章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赵后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云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到青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主要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被告赵后富系鲁G***9Z轻型货车实际车主,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其他保险。原告主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如下损失:医疗费20200.73元(提供医疗费单据2份)、伙食补助费390元、误工费1040.78元、护理费1040.78元(由其子李滨护理,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交通费500元(提供车票一宗)、复印费28.50元(提供单据一份)。其中,被告认可的损失有:医疗费20200.73元、伙食补助费390元、误工费1040.78元、护理费1040.78元,对上述损失,本院直接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复印费28.50元,被告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直接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证据不充分的损失有:交通费500元。另查明,原告治疗期间,被告赵后富支付医疗费用900元,被告赵后富要求原告予以返还,原告对此无异议。再查明,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222元/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8323元/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1882元/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为7962元/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为证,已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赵云章与被告赵后富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使原告受伤属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进行了事故成因分析,确定赵后富承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该事故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间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责任确定原告与被告的赔偿责任比例以2:8为宜。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本院已经确认的损失为22700.79元。对于原告主张交通费根据其住院的实际情况,酌定以200元为宜。综上,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22900.79元。因被告赵后富驾驶鲁G***9Z轻型货车未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保护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而强制实行的法定险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赵后富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040.78元、护理费1040.78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2281.56元。对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的超出交强险以外的损失10619.2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关于“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和侵权责任发的相关规定有侵权人予以赔偿”之规定,对原告的该部分损失,应由被告赵后富按80%的责任比例赔偿8495.38元。被告赵后富要求原告返还垫付的医疗费用900元,原告对此无异议,被告赵后富的该主张不违返法律规定且原告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后富赔偿原告赵云章医疗费等共计20776.94元;二、原告赵云章返还被告赵后富900元;三、驳回原告张云章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520元,由被告赵后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学勤审 判 员  张兴华人民陪审员  杜先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袁辰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