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季秀兰与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18行初43号起诉人季秀兰,女,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收到起诉人季秀兰诉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行政其他纠纷一案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2011年,被诉人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未征得起诉人同意,与案外人徐德建签订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将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号起诉人与徐德建共有的房屋拆除,至今未对起诉人补偿安置。依据法条规定,被诉人在实施征收前必须将拆迁补偿方案、安置补偿方案、征地公告、房屋拆迁公告等进行公示,起诉人作为被拆迁人依法享有补偿安置权益,故被诉人的行为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起诉人诉诸本院,要求判令被诉人向起诉人提供起诉人户籍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安置补偿方案、征地公告及房屋拆迁公告。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被诉人非行政机关,被诉人主体不适格;另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故本院对此案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季秀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 健审判员 童惠珍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庞建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