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马宏伟申请执行张世旺、王素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宏伟,张世旺,王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896号申请执行人马宏伟,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张世旺,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素梅,女,汉族,现住同上。关于马宏伟申请执行张世旺、王素梅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世旺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胜鄂尔多斯大街证券营业部所持有股票资金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世旺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胜鄂尔多斯大街证券营业部所持有的股票资金账户;二、冻结期限为壹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奇特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