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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21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新疆晶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新疆晶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21民初194号原告: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91号中小企业服务中心515室。负责人:赵伟,系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景艳芳,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晶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法定代表人:林国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金兵,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新疆晶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4月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晶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新疆晶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7.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8.80元,由原告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剩余158.7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审判员  常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