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北京南庭祥科贸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燊懋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南庭祥科贸有限公司,哈尔滨燊懋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904号原告北京南庭祥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12号3层5单元304室。法定代表人杨爱农,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燊懋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路会展新城冬奥村A栋3单元26层2号。法定代表人徐英,职务总经理。原告北京南庭祥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燊懋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南庭祥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