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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1169号原告董某某,男,194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董某甲,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被告董某乙,男,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董某丙,女,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董某某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立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孟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