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1169号原告董某某,男,194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董某甲,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被告董某乙,男,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董某丙,女,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董某某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立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孟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