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冷中富与何龙海等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中富,何龙海,李家淑,陈孝芬,李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冷中富被执行人:何龙海、李家淑、陈孝芬、李佳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竹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何龙海、李家淑、陈孝芬、李佳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孝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竹县童家乡支行存款101280元,冻结期限为12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前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