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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滦南县宋道口镇司营村村民委员会与靳国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县宋道口镇司营村村民委员会,靳国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455号原告:滦南县宋道口镇司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绍明,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靳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南县宋道口镇司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靳国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滦南县宋道口镇司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滦南县宋道口镇司营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南���宋道口镇司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滦南县宋道口镇司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生效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建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