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7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唐先华与朱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先华,朱春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7158号原告唐先华,男,194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朱春云,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先华诉被告朱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先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先华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2元,减半收取2111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唐先华负担。审 判 长 邓 敏人民陪审员 周 利人民陪审员 李时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傅 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