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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7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唐先华与朱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先华,朱春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7158号原告唐先华,男,194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朱春云,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先华诉被告朱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先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先华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2元,减半收取2111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唐先华负担。审 判 长 邓 敏人民陪审员 周 利人民陪审员 李时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傅 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