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22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芦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22民初118号原告:李某某,住浮梁县。被告:芦某某。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