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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22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芦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22民初118号原告:李某某,住浮梁县。被告:芦某某。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