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2560号原告吴某,女,196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王某某,男,195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刘立颖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