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刑终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于某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30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务工。2015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6)浙1023刑初62号刑事判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撤回上诉。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3刑初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虎林审 判 员 王学富代理审判员 郑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祖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