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桂榕与被告许冰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榕,许冰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746号原告陈桂榕,住福鼎市。委托代理人陈志军、林芳玲,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冰菲,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榕与被告许冰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榕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桂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1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8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开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思全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