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谢某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谢某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469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系原告的弟弟。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系原告的弟弟。被告谢某某。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吴某,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萍菲,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园园,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谢某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91元,减半收取1445.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刘子展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人民陪审员 李贵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海华校对责任人:刘子展打印责任人:黄海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