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与姚尚祥、安徽华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姚尚祥,安徽华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5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张向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小燕,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尚祥,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安徽华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姚尚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诉被告姚尚祥、安徽华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均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原告不能提供、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对被告姚尚祥、安徽华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23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