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4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方翔与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翔,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4391号原告方翔,男,1991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黄旭元,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朱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翔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翔在向本院申请撤诉的同时明确表示其将不予缴纳诉讼费,请求法院依法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翔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燕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