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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田同春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曹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田同春,曹雷,朱巧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路113号。负责人孙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永,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同春,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雷,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巧平,居民。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同春、曹雷、朱巧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民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邮寄送达催缴上诉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汪家元审判员  谭晓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腾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