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221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白利斌、倪青青破坏监管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利斌,倪青青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和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3221刑初25号公诉机关新疆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利斌,男,1983年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2002年4月因犯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罪被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5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07年4月11日因故意杀人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9年7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4年7月3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10个月(刑期2014年7月31日至2034年5月30日),现在和田监狱服刑。被告人倪青青,男,1977年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2004年6月28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2004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21日),剥夺政治权利3年,现在和田监狱服刑。新疆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以卡检刑诉[2016]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利斌、倪青青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凯撒尔·吾热孜阿力、吴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利斌、倪青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疆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初,被告人白利斌与朱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彭某某、李某某等服刑人员在一监区操场上集中训练时预谋大年初八以摔碗为号集体绝食,但因2月25日服刑人员分流而未遂;2015年5月,被告人白利斌得知二监区服刑罪犯吴武恒因不满计分考核而绝食的情况后,教唆同一服刑的罪犯张某某、李某某、倪青青、朱某某等人说:“你们敢不敢玩?”,罪犯朱某某回答“你敢第一,我就敢第二。”在此期间被告人白利斌利用训练间隙,私自藏匿了两块砖、绳索、1米长木棍等作案工具,预谋袭击民警,因工具被监区及时清理而未遂;2015年8月15日11时,在和田监狱三监区二楼活动室,民警赵某对罪犯集体授课,被告人倪青青不服从监狱管理,与民警赵某发生对抗时,被告人白利斌冲上前去推搡民警,此时被其他服刑人员拉开的被告人倪青青又冲上前去抓住民警赵某,推搡民警,严重扰乱监狱正常的监管秩序。被告人白利斌对指控其犯罪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倪青青对指控的其犯罪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初,被告人白利斌与朱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彭某某、李某某等服刑人员在一监区操场上集中训练时预谋大年初八以摔碗为号集体绝食,但因2月25日服刑人员分流而未遂;在此期间被告人白利斌利用训练间隙,私自藏匿了两块砖、绳索、1米长木棍等作案工具,预谋袭击民警,因工具被监区及时清理而未遂;2015年8月15日11时,在和田监狱三监区二楼活动室,民警赵某对罪犯集体授课,被告人倪青青不服从监狱管理,与民警赵某发生对抗时,被告人白利斌冲上前去推搡民警,此时被其他服刑人员拉开的被告人倪青青又冲上前去抓住民警赵某,推搡民警,严重扰乱监狱正常的监管秩序。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民警赵某的证人证言;2、证人朱某某的证人证言;3、证人庞某某的证人证言;4、证人黄某某的证人证言;5、(2007)沪二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7)沪高刑复字第24号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人白利斌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事实;6、(2014)新兵刑执字第00061号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人白利斌刑罚减为十九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的事实;7、(2004)德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倪青青因盗窃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8、视听资料一份,以此证明被告人白利斌、倪青青在2015年8月15日11时,在和田监狱三监区二楼活动室,民警赵某对罪犯集体授课,被告人倪青青不服从监狱管理,与民警赵某发生对抗的事实。9、被告人白利斌、倪青青的供述,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利斌、倪青青身为被依法关押的罪犯,经常违犯监规监纪,多次预谋聚众闹事,预谋袭击民警,又推搡民警,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两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考虑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利斌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原判余刑十八年零九个月零十五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5日至2035年8月14日)被告人倪青青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判余刑两年零七个月零六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吕江江人民陪审员 张素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