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4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昌楼与陈永国、肖育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昌楼,陈永国,肖育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4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张昌楼。被执行人陈永国。被执行人肖育翠。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昌楼与被执行人陈永国、肖育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我院(2014)北黄民初字第0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方当事人于2014年7月11日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陈永国、肖育翠归还张昌楼借款50000元、利息2000元,合计52000元。还款方式:自2014年8月起至同年12月止,每月25日前支付2000元,自2015年1月起至同年12月止,每月25日前支付3500元。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保全费620元,二项合计1145元,由陈永国、肖育翠负担。该款已由张昌楼预付,陈永国、肖育翠于2014年12月25日前直接支付给张昌楼。三、如陈永国、肖育翠未按上述第一款、第二款的约定付款,则应再支付违约金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如下:一、银行存款方面,经各银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陈永国、肖育翠的银行账户内无大额存款信息。二、车辆登记方面,经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陈永国、肖育翠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房产登记方面,经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陈永国、肖育翠名下有位于无锡市惠山区金岸世家XXXX室的房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拥有抵押权,数额为48.5万元,本案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四、公积金存款方面,经无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陈永国、肖育翠名下无公积金存款信息。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无执行到位款项,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永国、肖育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黄民初字第0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查封的财产应在到期日届满提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延长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不及时,导致查封施效力消灭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包征雄审 判 员 朱维青代理审判员 蔡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蒋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