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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许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甲公司曲阜分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574号原告:许某。被告:某甲公司曲阜分公司。负责人:汪某。地址:曲阜孔孟大道与春秋路交汇处。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地址:济宁市太白路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某甲公司曲阜分公司、某乙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