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朋飞与被告济源德泰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飞,济源德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194号原告李朋飞,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济源德泰置业有限公司。原告李朋飞与被告济源德泰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2016年3月2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朋飞诉称:2014年11月,其组织施工工人到被告开发的德泰酒店干活,截止2015年2月被告没有支付任何工人工资。临近春节,经济源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协调见证,被告承诺于2015年3月31日前付清所欠施工人工费。经其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220000元,剩余款项263000元拒不支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劳务款248000元及违约金(其中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4月20日期间的违约金为15000元;2015年4月21日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的违约金按未付工程款248000元的月利率2%计算)。被告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组织工人到被告开发的德泰酒店工地从事连外挂石材,玻璃框架、钢管架等等工作。2015年2月1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由原河南保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施工的德泰酒店外墙石材干挂工程,现有李朋飞班组施工人工费共计肆拾陆万捌仟元整(468000元),此工程款由济源德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李朋飞结清,在此日期之前,所属农民工不得到德泰公司讨薪闹事。施工日期: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被告在“欠款单位”处加盖了公章及财务专用章。2015年3月3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济源德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欠德泰酒店工程樊红涛、姬明星、杨立功、李朋飞施工班组的工人工资,根据双方2015年2月14日德泰置业所打的《工程款欠条》应于2015年3月31日之前付清,现由于德泰置业原因未能支付,现承诺以上班组的人工费于2015年4月20日前付清。若到时不能支付,以上施工班组有权采取任何的讨薪措施,另承担日1%的违约金。……”2015年4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济源德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欠李朋飞人工工资,双方定于2015年3月31日号之前付清。现由于德泰置业有限公司原因未能支付,现承诺于2015年3月31号至2015年4月20号期间的违约金15000元于2015年4月20号前给李朋飞付清。……”被告在“欠款人”处加盖公章。后被告支付原告220000元,剩余劳务款248000元及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4月20日期间的违约金15000元以及2015年4月21日之后的违约金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劳务款468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被告另欠原告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4月20日期间的违约金15000元,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及承诺书为证,对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支付原告220000元后,剩余工程款248000元及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4月20日期间的违约金15000元以及2015年4月21日之后的违约金至今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248000元工程款及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4月20日期间的违约金15000元,并按未付劳务款248000元的月利率2%支付2015年4月21日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的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源市德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朋飞248000元及违约金(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4月20日期间的违约金为15000元;2015年4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违约金以未付劳务款24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5元(系缓交),由被告济源市德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晋巧霞人民陪审员 崔作现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