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田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489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立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凤荣 关注公众号“”